在办理诉前(诉中)保全时,当事人一般会提供担保物或者找家人、朋友提供担保物。近几年,为了解决保全问题,各大保险公司逐步和法院、律所、律师建立合作关系,诉讼保险责任险应运而生。最近,我所魏婷律师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受当事人的委托与某保险公司接洽了诉前保函事务,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案情回顾
经沟通,某法院确定可以接受某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魏律师把办理保函所需的资料发送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由保险公司的法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定了办理该项保函的费用。缴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函。收到保函后,魏律师发现,保函上的投保人与案件当事人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提出了更正保函信息的要求。但是,更正保函的程序很复杂,保险公司只在收到原保函之后才能出具新的保函。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存在巨大的风险,保全目的可能落空。
这起办案经历,引发了律师代为办理保函业务的思考:
第一、作为代理律师,将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发送给保险公司是否妥当?在前期没有和保险公司订立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保函业务没有最终完成,保险公司是否会泄露当事人的信息?如果泄露了,代理律师是否承担责任?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依照该规定,律师对其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秘密,依法应当予以保密。律师违反保密规定,可能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为此,建议律师在办理诉讼保函时,选择信誉较好的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函之前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签订保密协议和服务承诺,避免因办理保函业务承担泄密风险。
第二、如果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保函更正,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转移,责任该如何承担?从保险法律关系上分析,投保人是当事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律师只是保险关系中投保人的代理人,因保险关系产生的纠纷和损失,应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解决。但是,在保险关系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还是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之前,提示保险公司核实投保信息,避免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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