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已婚人士禁不住诱惑或者把持不住感情,与第三者形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已婚人士会向第三者给付一定的财物,第三者因此被称为“小三”。
已婚人士因为感情出轨引发家事纠纷,或者在结束与“小三”的感情纠葛过程中,一旦涉及到财产争议,“小三”收受的财产包括已经消费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一、法网恢恢
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非东窗事发,否则很难浮出水面。已婚人士为了维系家庭和亲情,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与“小三”秘密联系,保持不正当的关系。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婚外情在一定条件下已经难以遁形。当下,婚外情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情感信息交流、私密场合的选择和资金往来,这些方面只要稍加留意,一定会露出端倪。在掌握了初步信息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很多私密信息都将依法被调取,成为权利受侵害一方维权的证据。
二、权利救济
面对“小三”的侵害,受到侵害的配偶一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当然,在维权之前,需要了解“小三”的身份信息、收受财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小三”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接收财物的账户信息等。
三、维权依据
1、婚外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深入人心,法治思想为人民幸福生活提供了保障,建立了避风的港湾,诚信、友善是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已婚人士与“小三”保持不正当情侣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已婚人士向“小三”给付财物的行为无效
已婚人士向“小三”给付财物,“小三”并未因此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已婚人士向“小三”赠与财物的行为,是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就财产本身而言,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现行法律规定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没有法定事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受侵害的一方依法可以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也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认定已婚人士向“小三”给付财物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小三”的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并据此支持受侵害一方的权利主张。“小三”如果提出抗辩,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证据支持抗辩意见的情况下,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结论
对于“小三”而言,其偷偷摸摸与已婚人士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对他人有配偶的情况显然是明知的,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该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小三”通过婚外情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受害者,遭遇类似情况后,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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