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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成功阻击一起虚假诉讼,为当事人避免千万元损失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拨开迷雾,却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近期,我所李光曼、樊小龙两位律师通过近两年的努力,终于揭开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面纱,为当事人避免了近千万元的损失。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8日,原告曾某国起诉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以被告承建某站台项目借款800多万元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80多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双方于2012年7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和2015年4月2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各一份,并提供了总计金额为480多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代付工资证明、材料款证明。《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落款处有陈某的签名和项目部的印章,所有的付款凭证中,也均有被告项目部的印章。


一线生机

据被告反映,某站台项目确由被告承建,也成立了项目部,项目承建后转包给了原告的弟弟曾某民,约定了4%的管理费,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对项目部印章进行了管控,但没有参与项目的管理。陈某受曾某民的聘请,在项目部工作。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研判,结合被告反映的情况,从查明事实入手,提出两点建议。1、建议被告联系陈某,确定陈某是否签订了《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2、鉴于被告对项目部印章进行了管控,建议被告对书证中的项目部印章进行辨别。被告反馈的信息是:1、陈某明确表示,从未在《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上签字,但拒绝出庭作证,也拒绝配合做鉴定;2、原告提供的书证中的项目部印章,与其管控的项目部印章有明显差异。在陈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启动项目部的印章鉴定,是案件突破的出路。


山穷水尽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两位律师申请追加陈某为第三人,并提出了对陈某的笔迹和项目部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经法庭通知,陈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参加诉讼,也拒绝参与司法鉴定,完全失去联系。项目部印章鉴定的结果是:1、《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与城建档案馆提供的《混凝土浇筑申报单》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是一致的;2、转款凭证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与城建档案馆提供的《混凝土浇筑申报单》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是一致的;3、城建档案馆提供的《混凝土浇筑申报单》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与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工程开工报告》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不一致。

鉴定结论证明,被告实际使用了两枚项目部印章,如此一来,被告必定败诉。


柳暗花明

拿到鉴定报告后,两位律师陷入了沉思,被告更是不解地说:“我公司已经同步支付了800多万元的工程款,如果败诉,还要承担近200万元的债务,公司怎么承受的起。”被告不经意的一句话,引起了两位律师的注意,立即建议被告提供支付工程款的全部银行转账凭证。

通过整理被告提供的转款凭证,对照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代付工资证明、材料款证明,案件事实柳暗花明,出现了转机。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中,付款人是钟A(原告的妻子,项目部的会计)、钟B(系钟A的妹妹)、肖C(钟B的丈夫);原告提供的代付工资证明中,有曾D(原告的合伙人)的签字;原告提供的材料款证明中,有曾D和段E的签字。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中,收款人有钟A,F公司(股东为钟B、肖C)、段E。

第三次庭审时,原告申请了曾某民、曾D出庭作证,被告申请了段E出庭作证。通过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转款凭证中隐藏的内容全部显现出来。两位律师通过梳理,对转款凭证进行了分类,并结合证人证言,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当庭进行了图表演示,还原了案件的本来面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不符合普通借款表现形式,其付款方式与实际承包人的费用支出更为相符,其具备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身份。《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上虽然有陈某的签字,并加盖了项目部的印章,但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引以为鉴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千奇百怪,一旦处理不当,往往诉讼缠身,苦不堪言。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正是利用施工单位的监管漏洞,虚构《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并在协议上加盖项目部印章。在此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组建项目部的事实,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两位律师依托账户信息,帮助法庭还原事实,为被告避免了千万元损失,胜利来之不易。本案再次为施工企业敲响了警钟,在注重企业自身发展和利益的同时,一定要对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因监管漏洞,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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