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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海功勋|为企业家挽回巨额损失

一个寒门学子,在求学期间与企业订立了一份协议。若干年后,寒门学子通过打拼成为了企业家。未曾想,求学期间的那份协议引发了一场持久的诉讼。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果断亮剑,成功为企业家维权,挽回了巨额损失。

一、案情回放

2003年4月4日,章某与A公司签订了《A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A公司共投入了22850元的研发费用,章某将研发费用中的12000元用于产品研发,并于2003年底将研发产品的成果即蜂胶胶囊(软胶囊和硬胶囊)、蜂胶液和蜂胶片产品样品交付给了A公司。剩余10850元,章某用于学费、交通费和其他一些杂费。2005年5月26日,章某和A公司签订了《B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合作事项重新进行了约定,并确定了之前的研发费用为12000元。同日,章某向A公司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学费。此后,A公司并没有继续提供研发原料和经费。《A合作协议书》和《B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期限均为10年。2010年10月,章某将所借的1万元学费偿还给了A公司。

二、持久诉讼

第一次诉讼  2013年10月15日,A公司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被告章某及其创办的公司,要求章某停止侵权、交付项目技术、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对于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向A公司进行了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请是主张被告违约,还是侵权。A公司当庭确认其主张被告侵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

第二次诉讼  2015年3月20日,二审法院以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第三次诉讼  2015年6月15日,A公司将诉请明确为技术合同纠纷后,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章某在履行本案诉争协议过程中存在一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章某创办的公司并非本案诉争协议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8月21日,一审法院经重审后,判决章某向A公司返还人民币10850元,赔偿A公司人民币2万元。A公司不服,继续向二审法院上诉。

第四次诉讼  2015年12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改判章某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生效后,章某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但是,案件并未就此了结。

第五次诉讼  2016年6月20日,A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5)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7)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8)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思海亮剑

针对A公司提起的第一次诉讼,思海知识产权团队提出了三个核心观点:(1)本案不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案件;(2)A公司未履行《A合作协议书》和《B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章某不存在违约的事实;(3)章某创办的公司与A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采信了思海知识产权团队的意见,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第三次诉讼时,A公司将章某作为被告,将章某创办的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将诉讼请求调整为:(1)被告章某履行并遵守协议以及保密约定,同时提供共享和交付,全部无保留向A公司交付本案蜂胶项目技术;(2)被告章某不能单方从事本案蜂胶项目及产品,包括被告及第三人;(3)赔偿A公司210万元。

思海知识产权团队作为章某诉讼代理人,提出了四个观点:(1)本案两份协议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形成研发成果;(2)章某按照协议约定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3)A公司没有明确交付成果的范围,要求章某交付研发成果没有任何依据;(4)章某依法不应当赔偿A公司的损失。作为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思海知识产权团队提出了两个观点:(1)第三人与A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2)第三人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有条件依法从事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人民法院采信了思海知识产权团队的主要观点,驳回了A公司对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章某赔偿A公司2万元。

第四次诉讼过程中,法院在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章某的违约行为是产品研发停滞的主要原因,A公司对此也存在过错。判决生效后,A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形成第五次诉讼。

再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了八项再审的理由。思海知识产权团队针对A公司提出的事由,针锋相对的逐项进行了回应。最高人民法院采信了思海知识产权团队的意见,依法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思海提示

章某及其创办的公司,一旦败诉,将面临灭顶之灾。思海知识产权团队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帮助章某抵抗了诉讼风险,挽回了巨额损失,成绩来之不易。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早在2005年9月,协议就已经没有实际履行。但因合同条款涉及产品研发专利及专利成果的转化,履行的期限又长达10年,导致章某陷入了诉讼之中。2010年10月,A公司向章某索要1万元的学费,双方就此已经形成了解除协议的合意。但是,章某没有及时与A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的法律文件,由此引发了冗长的诉讼,并最终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给大家的警示意义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到合同履行的条件和期限。在合同不再履行的情况下,要积极协商,形成终止合同的书面文件;一旦形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一定要订立书面文件。否则,可能由此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甚至是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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