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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海勋章|精辩思微,无罪辩护获得支持—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始末

案情简要

被告人吴某某因职务侵占一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在经营公司业务时,私自设立公司账户用于收取、支付公司营业资金。经统计,公司被吴某某私自侵占的钱款共计1622.876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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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辩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委托,并指派刑辩团队余扬帆、樊小龙、刘芊律师对案件进行研判和分析,并安排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吴某某反复强调,公司股权已经全部到了其个人名下,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公司实际为一人公司。阅卷后,思海刑辩团队发现,被告人反复强调的意见,也是之前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但是,单纯从股权的角度进行辩护,存在不确定性和重大风险,必须从涉案金额入手,另行寻找突破口。为此,思海刑辩团队主办律师再次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提出,自股权后,公司实际由其个人筹集资金用于经营,公司的钱款之所以流入其个人账户,也是用于偿还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借款。

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后,思海刑辩团队及时召开了案件研判会,确定两个辩护方向:一是梳理公司的股权阶梯表,理顺股权变化、股款的支付、股权争议的事实及原因;二是梳理公司的业务单位、业务流程及交易明细,确定资金流向及数额。

辩护方向确定后,刑辩团队整理并制作了详细的表格和示意图,清晰地反映了股权交易和变化的全过程,证实公司实际上是被告人吴某某控制和管理的一人公司。通过制作公司业务流程图和交易流水统计表,思海刑辩团队发现起诉书认定的诸多涉案金额与书证存在不符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核实资金流向及金额,思海刑辩团队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了解交易细节、交易经办人等信息。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后,辩护人果断前往广西南宁核实信息的真伪,并及时将证据线索进行整理,请求法院调查取证。

庭审过程中,思海刑辩团队旗帜鲜明地为被告人吴某某做无罪辩护,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两个核心的辩护观点:一、公司股东朱某某、王某某等人已经将股权给被告人吴某某,公司系吴某某独资经营的公司,并非由朱某某与吴某某共同经营;二、被告人吴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款项1622.87689万元的行为,起诉书的指控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庭审过程中,法庭注意到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并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判决结果

经过为期十个月的努力,2018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判定:从现有证据看,涉案犯罪数额中吴某某代付的应予扣减的款项大于其实际获得的款项,故不论公司是由吴某某个人经营,还是由朱某某与吴某某共同经营,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某个人实际非法占有了公司财务,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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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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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将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调整为676.56189万元。思海刑辩团队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重点围绕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审计报告》进行了有效、深入的辩护。思海刑辩团队认为,该报告在程序上、内容上、审计金额上均与法律、现有证据不符,不具有合法性。同时针对公诉意见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辩护意见,指出“《审计报告》作为鉴定意见,则不是侦查机关委托而不合法;若作为书证,侦查机关应向有关部门核实后才具有真实性,但侦查机关未依法调查取证”。

重审后,人民法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认定:“1、鉴定程序有错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公诉案件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吴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吴某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予认定。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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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启示

思海刑辩团队注意到,巨额经济犯罪案件,扣减涉案金额一般不会成为辩护的方向。但在本案中,思海刑辩团队精辩思微,在厘清交易关系的基础上,逐步提供案件线索将指控的千余万犯罪金额一一扣减,并否定了认定金额的关键证据,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虽然是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个案,但从这个案件中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非常精准,对于刑事证据的举证责任具体、明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首次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如何落实习总书记的要求,实现这一伟大目标,需要司法战线上的全体人员牢记使命,驰而不息地付出努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为司法正义做了一个好的诠释,法律人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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