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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任性而非冷静

近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实现维护家庭关系等改革目标,向当事人下达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但细读《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实际系法院造法,率性而为,并不冷静。


一、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高标准,也是各级法院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庄重承诺。公平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上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展开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审判人员的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审理的期限等等。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严格遵从法律所设定的程序,即是实现了“程序的正义”。

显然我国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了所谓的“离婚冷静期”,这是法院或者法官对审理期限的修改,是一种“造法行为”。离婚诉讼虽然涉及身份关系和家庭关系,但并非特殊程序。简单的离婚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则需作出判决。而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就长达三个月,按照《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要求,该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此一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实际上以通知书的形式,修改了程序法的规定。这种任性的举动,必将给当事人及人民群众产生负面影响,即程序可以不必遵守,人民法院的通知可以改变程序法的规定。按照《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第四条的规定,“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有关情况向本院申请适当延长。”推而广之,人民法院为实现维护家庭关系等改革目标,可以借助通知书的形式,将审限无休止的延长,冷静期可以升级为冷冻期。


二、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这一规定来看,准予离婚的评价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在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之前,需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创设“冷静期”,是属于判决前的调解还是基于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考量?从《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内容来看,均不是。换言之,《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考量的是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是否冷静。但是,提起离婚诉讼时是否冷静,并非婚姻法调整的内容。倘若如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就变相增设了当事人是否冷静的审查要件。这种以改革为名,滥用职权更改法律的行为,无疑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画蛇添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容易形成权利寻租的温床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关于“劝君珍惜婚姻家庭”的内容,实质上就是调解工作的书面表达,婚姻法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要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即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离婚争议,本身就承受了一定的压力。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而言,创设一个“冷静期”,根本无法达到修复感情的效果。对于感情尚未破裂的当事人而言,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完全可以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创设毫无法律依据的“冷静期”,并试图通过增加法律程序予以固定,纯属画蛇添足,既无必要,也无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而言,选择诉讼离婚,很大程度是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有的案件,当事人对于离婚并无争议,更多的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设置“冷静期”,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如果人民法院仅仅考虑维护家庭关系而创设“冷静期”,那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改革目标又如何体现和实现呢?

再则,离婚诉讼中,还会面临一方有情,另一方无意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冷静期”往往充当了“拉郎配”的角色。一旦设置“冷静期”,甚至“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有关情况向本院申请适当延长”,“冷静期”完全可以成为“有情人”的尚方宝剑,阻碍离婚案件的审理,甚至演变成权利寻租的温床。


四、结论

婚姻是身份契约,结婚或许与“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存在关联,或许也承载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良善愿景。但是,法律人和司法界,崇尚的是法治精神,遵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俯瞰人心。法律是约束大众的普适规则,不应成为小众的护身铠甲。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律创设“冷静期”,貌似冷静,实则任性,此风不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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