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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札记|律师执业经验和沟通能力的重要性,从一件离婚案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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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本次的离婚案件之前,本人代理的最后一个离婚案件大约是1992年。当时鹰潭铁路一位女工因为不堪在鹰潭磷肥厂做货运司机的丈夫的家暴、恶习、在外个人生活不检点等原因,通过铁路系统的朋友到南昌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起诉离婚。此时我正处在准备结婚的时候,对我来说,处理离婚案件是了解人生婚姻家庭的机会,这个案件中男人的种种令人不耻的行为,实在是一个很好的反面典型。案件以法院判决离婚结案。

本次接受委托,有一些戏剧性。以自己现有的年龄及执业情况等因素,我不会接受此类业务,更不会亲自出庭。委托人此前已经委托一位律师代理该案件,且已经向法院起诉、法庭确定了开庭时间。据说该代理律师是位30出头的女律师,该律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告诉委托人,被告(男方)是个生意人,财大势雄,已经搞定了承办法官,因此这个案件的结果一定是判决不准许离婚。这里我估计法官是担了污名,因为委托人告诉我的法官名字都是错误的,何况该法官还是一位资深法官,律师不应该会弄错他的名字。

正是在此情况下委托人抱着无奈和最后努力的心态,通过其朋友在外地的朋友找到我的朋友再联系上我,也够绕的。说实在话,30年没有办理离婚案件是因为不愿意在案件处理过程当中看到太多的负面的东西,到了法庭上的夫妻就像是不可共生的仇人,相互撕得不成人样,以至于我经常会想,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男女,他人今后该怎么共处?怎么面对儿女亲朋?法律规定不准许离婚的制度也许是从社会大局考虑,但具体到当事人身上,那就是灾难。

本次朋友说一定要尽力支持一下,并且最好能够亲自出庭。于是有了与委托人的第一次见面。考虑到委托人的公职身份及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见面安排在委托人选择的一个茶庄,在座的还有那位帮她联系上我的她的朋友。委托人简要的介绍了案件的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诉讼愿望是不惜一切代价要离婚。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完全就是一个剧本。原被告双方曾是同一单位的同事,女生长得漂亮,男生积极努力,男生追求女生多年未有结果,有情人未能终成眷属,各自结婚成家。女生结婚之后,因为未能生育的原因与前夫离婚。男生30岁时结婚,在与前妻生育一个男孩之后离婚,于是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重组结为夫妻,婚后两年双方因为各种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男方因为前一个婚姻的关系,不仅负担前婚生育的儿子抚养费用,还与前妻之间保持着继续的往来,由此导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两年之后,双方于2011年再次登记结婚。但在这之后,男方与前妻之间的关系并未了断,甚至发展到经常在前妻家中居住过夜,由此导致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恶化。于是女方于今年元旦后向法院起诉。

经过充分的案情沟通,我们提出以下几个观点,第一,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法院确实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就是原告存在着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甚至实质上构成了重婚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如果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将与立法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相背离的,相信法庭会较为充分的考虑这一个问题,第二,由于双方的财产关系实际上比较简单,女方目前所居住的房屋已经由双方此前婚内财产公证归属于女方所有,因此该项财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应当是归个人所有。对于委托人提及男方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事项,需要经过调查后才能确定如何处理。但假定此事属实,建议在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该股权一半价值作价分割给原告。

委托人解除了对原代理律师的委托,与我们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拿到委托手续后,代理律师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提交代理手续,同时就案件中一个关键事实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在当天完成调查,取得了对原告来说至关重要的证据。代理律师在此基础上,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就被告持有某公司500万元股权并实际出资500万元、在委托人起诉前一天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就该股权价值进行折价分割,将其中一半的价值即250万元以现金方式补偿原告。虽然从案件处理的角度来说,被告可以就此项财产提出各种主张,甚至可以就此项财产提出负债等事项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但相信此项主张必然会引起被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顾虑。在双方婚姻关系最终将归于消灭的情况下,相信被告不会轻易付出此额外代价,因此,原告同意了律师的建议,法院依法受理了此项增加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被告当庭提出答辩,强烈要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口口声声对原告是仍然有很深的感情,这样当事人之间似乎就陷入了一种根本的对立状态。到达法庭时,我们注意到被告来法庭开庭时有一位亲友同行,经询问原告,原告说不认识,我们即判断该人士应当是被告信任的朋友。虽然作为离婚案件原告申请不公开审理,陪同被告来法庭的该人士没有旁听庭审,但在法庭休庭之后,我们即主动与被告那位同行的朋友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并且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两人之间的婚姻难以再维持,要讨论的应该是财产问题。那位朋友特别问到原告除了现在已经得到的财产之外,是否还会有其他的财产诉求。我们敏锐的捕捉到了这个信息,认为被告之所以强烈要求不离婚,除了可能存在的某些情感类因素外,恐怕更多的是基于对财产分割的担心。

而事实上,站在原告一方来说,除了已经被查证到的公司股权之外,原告并没有能力去获得被告更多的财产信息。被告作为一位商人,甚至可能存在着负债,如果一味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强调要分割财产,即使在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情况下,原告的财产分割主张也难以得到法庭充分支持。基于此种判断,经过我们与被告那位朋友的磋商,给原告的耐心分析,同时将本案的实际案情,再次通过代理词以及电话沟通的方式,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坦诚的交流,特别谈到了此案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将会产生的不良的社会影响。法官对于我们的工作态度和此项考虑也表示赞赏,支持代理律师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并积极参与调解。经过法庭的耐心工作和双方之间的多次的沟通和交流,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双方的财产争议也一并处理完毕。

在调解过程当中,还有一个小小的插曲,在双方基本达成共识时,被告要求在原告住处分得一个车位的所有权,理由是他有时候需要去使用这个车位。经过律师的分析,结合以前所发生的一些事实,我们认为被告要求保留这个车位的权利其实是为了制造寻找原告甚至进入原告住所的机会,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对于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可能会有严重不良影响。基于此,我们采用反将法迫使被告同意由原告以支付车位价款补偿的方式来满足被告的此项要求,消除未来可能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了达到此目的,我们特别强调,双方离婚之后,被告是没有任何理由和必要去使用这样一个车位的。如果双方未来能够回心转意,重新复合,则这个车位被告也当然地有权使用,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被告要求获得一个车位的所有权无论从财产分配的角度还是从实际需要的角度都难以找到正当的理由,令人不得不产生其他的想法。正是基于这一点,被告最后接受了原告方的处理方式,虽然原告并不愿意提供现金补偿,但是经过律师的分析引导,最终还是达成了协议。案件总算是一次性处理完结。  

此案提示:

律师应当具有足够的沟通意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对案件要有独立的判断,积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许多案件而言,律师除了需要充分了解各种法定证据,还应当洞悉没有证据表现的案件因素,要做到这一点,人生经验的积累是非常必要的。

对婚姻当事人而言,无论曾经的爱如何感人,当爱已成往事,忘记就不会心痛。及时的放手,才是对曾经爱过的人的最后的爱的表达,也是对自己的原谅。否则,只会留下对彼此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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