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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海视角|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中的风险与救济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能有效延长付款周期,节约出票人资金成本。因其具有信用好,承兑性强,票据权利可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的特点,收款人作为弱势方一般愿意接受,并通过票据流通缩短资金锁定时间。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成为了常见的商业往来支付方式之一。

银行对其承兑的汇票虽有到期见票即付的义务,但并不是持有汇票银行就一定会付款,汇票还需符合法定条件及银行的要求。因汇票具有流通性及到期承兑的时间滞后性,导致银行拒付后,持票人提供汇票说明面临一定困难。如下情况则会导致持票人无法提供说明,而最终不能收款:

1、汇票系伪造、变造、克隆票据;

2、汇票背书签章存在伪造;

3、汇票未背书转让,最终出现背书不连续;

4、汇票背书不规范,前手不愿配合或经营不善无法联系。

那么,如最终不能收款,持票人应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呢?

一、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所遇到的实例

2015年12月22日,出票人在付款人(银行)处签发一张汇票给收款人。后不知何因,该汇票第一手背书人不是收款人,而是余姚市某企业(第二手),第三手为江苏某企业,第四手为北京西城区某企业,第五手为当事人的客户,第六手为当事人,第七手为北京石景区某企业,第八手为青岛某企业,第八手为最后持票人。汇票到期后,最后持票人委托青岛建行收款,但因汇票背书不连续,银行拒绝付款。最后持票人将票据退还至第七手,第七手退还至当事人,当事人在退还票据时却遇到了问题。因客户为国企,工作人员不想惹上麻烦,希望当事人向其前几手追索票据权利。基于长期业务的考虑,当事人向前几手追索,却一直无果。当事人见事情无法解决,咨询并委托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代为追索,律所指派刘芊律师和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应对过程及结果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会将拒付的汇票退还给上一手,要求上一手重新支付。但上一手往往不愿接收这“烫手的山芋”,甚至利用优势地位软性拒绝,也有可能上一手已经无法联系。此时,持票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挽回自己的损失。

1、仔细调查

经调查,代理人发现出票人已倒闭停产,无法联系;收款人陈述并未收到涉案汇票;第二手也陈述并未收到涉案汇票,汇票签章不是其公司印章;第三手无法联系,且已大量涉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至此,涉案汇票的问题已基本理清,关键的出票人与第三手都无法联系,已不可能向银行提供汇票说明。如今第四手不愿接受涉案汇票,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权利,且除客户外只有第四手有偿付的能力。

2、确定诉讼思路

根据调查的情况,代理人确定了如下诉讼思路:

1、联系付款人,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其提供拒付证明;

2、联系第八手,出具被拒付且将汇票退还第七手的说明;

3、联系第七手,出具将第八手退还的汇票退回当事人的说明;

4、将出票人、第二手、第三手、第四手、当事人的客户列为被告,付款人列为第三人。

3、庭审及裁判结果

在庭审时,出票人、第三手、第三人未到庭。第二手提供了备案印章及公司使用的印章,证明涉案汇票上的印章系伪造,我方核对后撤回对第二手的起诉。第四手及当事人的客户虽提出涉案汇票的取得和背书转让,均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应由第三人或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的抗辩,但人民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采信第四手及当事人的客户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的客户承担票据金额及利息的支付义务,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现已在第四手处执行到全部款项,当事人的权利已全部实现,也未对当事人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三、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鉴于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企业在收取汇票时应通过如下方式谨慎审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仔细检查汇票记载信息是否有误;

2、背书是否连续;

3、签章是否一致、骑缝章是否规范;

4、汇票是否已到期;

5、请银行相关人员鉴别汇票的真伪;

6、登录中国法院网,查询汇票是否挂失止付;

7、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核查各背书人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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