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服务热线:13970849550 | 民间金融 | 家事法律 | 房建开发 | 刑事辩护 | 公司治理

思海动态当前位置:首页-思海动态

思海视角|当“民间金融”遇上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能够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8年7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意味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金融领域。

一、“民间金融”的形态

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

民间金融历史悠久,目前社会上主流的民间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地下钱庄类,即以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往往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进行短期的资金拆借。

2、居间、中介类,即通过居间撮合,使得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达成借款,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如线上的P2P网贷平台,线下的贷款中介公司等。

3、担保类(指非正式担保公司),即为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担保人通过代偿、债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追偿权或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4、租赁类,即在销售环节中,销售方为购买方垫资购买标的物,再通过所有权保留、以租代售、融资租赁等方式将标的物交付购买方使用,购买方分期支付租金及利息,全额付清后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此类模式常见于汽车、工程机械、机器设备等行业。

二、扫黑除恶对民间金融的影响

1、“套路贷”无处遁形

“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种诈骗犯罪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权金额、虚构借款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甚至借助诉讼、仲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其中就强调了法院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识别和打击“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于2019年4月9日颁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段、“套路贷”的处罚标准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相信司法机关这一些列的司法举措,将使得“套路贷”无处遁形。

2、暴力催收得以遏制

2016年4月14日的于欢杀人案系因暴力催收而起,虽然该案已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但暴力催收带来的危害却没有停止。因此,暴力催收行为被纳入扫黑除恶的打击范围是理所当然的。随着专项斗争的不断推进,大量的依靠暴力催收而生存的民间金融组织或被警方查封,或关门歇业,暴力催收得以有效的遏制。

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暴力或软暴力催收行为有: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追讨债务;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讨债行为;以辱骂、跟踪、静坐、堵门等方式的讨债行为;与借款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借款人家中的行为;组织年老体弱或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患者讨债等行为。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行为被重点打击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的行为。所涉及的主要罪名有:

(1)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6)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民间金融的出路

不得不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民间金融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影响深远。但理性地来看,这既是国家肃清金融行业非法乱象的专项行动,也是对民间金融行业的一次绿色洗牌。只有将行业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都清理了,行业门槛得以提升,合法合规的民间金融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笔者认为,我国正值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民间金融组织要想得以生存发展,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不外乎以下几个渠道:一是自有资金出借,但要注意即使是自有资金,如果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以放贷为主要收入来源,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如银行、小贷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如果作为中介机构,撮合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借款,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需避免高利转贷、协助骗取贷款等风险。三是来自于投资人,常见于P2P网贷平台。网贷平台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池、虚构借款标的、自融等行为引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风险。

2、法律手续齐备、规范。目前,大多数的民间金融组织对于法律手续并不重视,认为只要有借条、转账记录就行,有些民间金融组织还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证件予以扣押,认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事实上,即便是民间借贷,也往往夹杂着居间、债权转让、抵押、担保等诸多法律关系需要梳理,合同中的管辖、提前解约、违约、送达等条款更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设计,并不是在网上随意下载一个借款合同就能应对的。

3、不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民间金融组织应当自行把握。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均不予支持。

4、文明催收,依法催收。对于出现的逾期还款,应采用合法的方式予以催收,可采用友好协商、电话提醒还款、发送催收函、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民间金融组织还应加强催收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坚决杜绝各种暴力或软暴力的催收行为。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南昌大学科技园1号楼A705-710室

咨询电话:13970849550

65065986@qq.com

微信公众号
在线客服

版权所有©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赣ICP备17004024号-1 技术支持:1610596655683870.png

电话:1397084955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南昌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1号楼A705-A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