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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角下交通事故案件三方的心态

据业内人士介绍,随着机动车保有数量爆炸式的增长,与之相伴随的交通事故也呈现出急速增长的局面,几乎每天在城乡尤其在城市的各个地方都在发生着交通事故,小到擦撞财损,大到重伤死亡,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成为社会管理职能所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但是,现在交通事故处理所面临的现状是:有成套的交通法规、有先行调解机制、有清晰明确的鉴定标准,依旧不能快速简单的处理好交通事故。其结果往往是受害方不满、肇事方抱怨、警方工作量激增。三方都做了大量的无用功、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改善这种局面,纠纷难以解决究竟是谁之过,从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经过中,有业内人士以律师视角归纳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三方的心态:

一、受害方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一方

如果仅仅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财产损失,受害方和致害方容易能够达成一致,交强险能够偿付损失,这已经形成了当前人们一种常识性的认识。但是一旦发生了人身损害,受害方往往会抢先强调自身受到的损害,在自己的心理上也会扩大自己的伤害感受。往往这种情况下,居中的判断会令受害人感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自己如此严重的伤害被漠视了,“不伤在谁身上谁不知道疼,这样的处理明显是偏向了有车的嘛"。再加上现在各种媒体的渲染报道,受害人首先也会考虑,为防致害方会竭力推诿责任、拒不赔偿等等情况,一定要见到足够的赔偿才行,不然不能放过他,甚至希望致害方受到严重的惩罚,抓人扣车才能一解心头之气。如果处理部门不这样处理就是不公正,就是没有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致害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

致害方的思路则比较简单,事故已经发生了,不赔偿是不可能了,但是赔偿也不能没有边际胡来啊。受害方肯定不会讲理的,不能被他们讹上了。能走就先走,能少给就少给。给少了将来再补,不会吃亏;给多了,就拿不回来了。

业内人士指出,可以想见,这两方的想法相互对抗必定会形成一种尖锐的矛盾,难以调和,那么想快速地处理交通事故在这样的思路下已经不可能了。那么第三方呢,事故处理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的管理部门既承担着事故处理的责任,也被赋予了将事故双方调停的权利与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正是这种双重的身份,使交通事故的双方都对交警部门怀着一种特殊的态度,既希望交警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担心交警是否会已经偏向了对方,而法律知识和认识上的不足会将交警的两部分职能混为一谈,对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经常保持一种始终怀疑的态度。再加上当事人本人心态上的激化,对于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认同,往往对事故的赔偿处理方案不满。而事实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是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基于这一责任发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后续一系列行为的基础。而调解交通事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对事故双方的判断以及为了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所做出的针对性的努力,其调解出来的结果,不一定会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分配相同,而且对于赔偿细目是不进行划分的,也即为了达成调解会要求双方都做出一定让步,这样往往会让当事人觉得这就是个糊弄事的糊涂帐,肯定是谁都不满意。同时双方能否达成调解协议,对交警部门而言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仅仅是一旦达成,调解书本身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很多当事人总是将这一职能理解为交警部门的强制工作,不停地寻找交警部门来调解,而现在面临的现状是,交警部门本身警力已经不足,也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帮助当事人达成一致。当事人则对此的抱怨更多,认为交警部门根本就没有认真处理自己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交警部门这样职能的区分,以及分辨每个阶段的不同法律意义,不可能期望每个事故发生人能够对此予以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再加上人性本能上的反应,也会对居中的裁判认为偏向了对方。交警部门对于这种状况无力改变,更没有时间在事故处理中进行析案释法,因此,导致了交警部门的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低,还出力不讨好。

归纳完上述三方的心态,我们会发现,平心而论,纠纷难解非任何一方的过错。假如将上述三方的立场对调,也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做出更好的反应,那么该怎么办呢?怎样才能解决好交通事故?事故处理难道只能这样僵持着吗?

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陷入上述的僵局,是因为三方缺乏一个相互联接沟通的纽带和桥梁。纽带作用能令三方紧密地联系,互通状态,不会使任何一方处于失联的状态;不会受害方来了,找不来致害方;致害方来了,交警已经处理公务去了;交警回来了,受害方已经愤怒离开了;矛盾不断地被激化。桥梁作用能够及时的将信息传递,将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的理由,以及事故双方能否调解的基础及时传递给第三方。信息在经过桥梁传递的时候会经过整理、规划,有序的进入当事人的理解范围,而不是蜂拥而至,当事人消化不了,也不能做出反应,致使本来能够调解解决的事情没能达成。

业内人士强调,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专业素养和共同的职业认识,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后偿的范围能做出快速准确的反映,对双方权益的分割点能够做出快速的判定,能够以明晰的法律的乏定和司法实践说服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方案达成非冲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对事故处理程序的熟悉能够加快程序运作的效率,不会不停地重复出现“为什么事情还是这样,什么时候有进展,警察都在做什么,我们现在要干什么"等等的抱怨与问题。同时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其基础立场更接近于事故发生的双方,能够与这两方处在同一个平面内互动,能够形成共鸣和信任感,有利于双方心平气和的依服和接受事故的处理结果。

业内人士强调,和谐不是没有矛盾,更在于良好地解决矛盾。矛盾的优化解决能够带来更多的收获,能够化解人们的矛盾,深化和谐。处理好一个交通事故对代理律师而言可能只是1%的成功,但对事故的当事人却是百分百的感受,广泛涉及于社会各个层面的交通事故,呼唤着广大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及执业智慧和谐地解决问题。积极改善交通事故处理的局面,进一步选择良好的解决方案,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带着和谐,帮助事故双方拂去阴影,将心悦诚服带入双方当事人的心底。因为,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局面,是众人所望,更是广大律师同行社会责任的切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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