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日上午,我所组织全所律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立法建议进行充分研讨。
我所张志勋律师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该条是对《刑法》第四百零八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 一款的修改,草案将“食品监管渎职罪”扩充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了结果犯,代之以五种具体情形。
张志勋律师认为草案第二十八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形中,第二、三、五款所列情形不仅不要求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不要求犯罪行为既已造成危害结果,会导致入罪门槛过低。
张志勋律师建议对草案第二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进行修改,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避免权责失衡、主观归罪、入罪门槛过低等问题。
我所余扬帆律师就《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二条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该条是对《刑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后增加的一条,草案增加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刑事处罚。
余扬帆律师认为该条采取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即在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定性,法律适用简单、明了。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局限性,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对现实中有些危害行为因未能在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而导致无法适用法律,不能及时或准确的对确实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余扬帆律师建议应对罪状作详尽描述,且草案高法定刑仅为一年有期徒刑,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相比明显过低,应当适当提高。
研讨会上,我所全体律师对张志勋、余扬帆所提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立法建议进行了充分研讨,形成一致意见,后续我所将会把相关立法建议报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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