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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车贷江湖(一) ——律师看汽车“二押”

近年来,汽车金融行业由于其易标准化、车辆流通性强、风险分散等优势,吸引了各方势力纷纷入场。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P2P网贷平台等都围着这块大蛋糕乱战不止。在各方角力于汽车金融市场的同时,一股民间势力悄然而生——汽车“二押”公司。


何为汽车“二押”

汽车“二押”又称债权车质押借款,是指在车主的车辆已经被设定抵押权或车辆被司法查封(登记机关冻结)的情况下,车主将车辆再次出质,以获得借款的情形。由于办理抵押是无需转移占有抵押物的,也就是说,车子可能抵押给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但所有人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车辆,只是无法过户交易。所以,当车主资金周转困难时,其很可能会不惜承担高额的利息,而将车辆进行质押,以获得资金流。

         

汽车“二押”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从盈利模式来看,一方面“二押”公司能够收取高额的借款利息,另一方面,如果客户出现逾期还款,“二押”公司会毫不留情地将车辆进行转卖,收回成本更赚取卖车利润,汽车二押的确是个高回报的行业。

不得不说,“二押”公司的出现,使大量的抵押车辆脱离了抵押权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成为了车贷行业“正规军”的痛点和难点,部分车贷公司甚至抱团成立了“反二押联盟”,共同抵制“二押”。那么,“二押”业务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当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如何?

首先,此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通说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此,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要先于质权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出现争议时,由于金融机构对车辆设定抵押权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就车辆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受偿后,仍有剩余价值的,质权人就剩余部分有优先受偿权。

二,“二押”公司收取高额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合法?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款人向“二押”公司支付的费用超过了年利率36%,就超过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三,“二押”公司将车辆转卖是否合法?

“二押”公司不是车辆的所有人,其仅基于质权是无法出售车辆的。实践中,“二押”公司往往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购车人,同时将质权一并转让,这样一来,购车人就成为了车辆的占有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占有仅仅是一种状态而非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严格地来说,即使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的,擅自使用车辆,进而造成车辆损失的,车主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购买二押”(债权车)的法律风险

一,车辆被司法扣押的风险。其一,如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将车辆进行扣押。其二,如果原车主在办理抵押借款时涉嫌贷 款诈骗类的犯罪,车辆亦可能被认定为赃物进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二,车辆被抵押权人“偷走”的风险。目前,在车辆抵押贷 款业务中,抵押权人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会在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借款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往往会采取“偷车”的手段,将车辆予以控制。如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民事纠纷为由而不予立案,此时,购车人只能根据债权受让协议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三,车主主张赔偿损失的风险。一旦车主要求赎回车辆时,发现车辆被转卖,车主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出质车辆,车辆被使用的或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毁的,车主有权要求使用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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